【执行申诉的形式要件】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诉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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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的一般规定】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或确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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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其请求事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执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指令相关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立案监督的,相关法院应当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