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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 (二)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意见函的。


【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二)...

保全执行 4 2025-07-12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上级法院在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2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特殊情形的处理】上级法院在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

保全执行 2 2025-07-12

【协调处理决定的效力】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协调处理决定的效力】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保全执行 4 2025-07-12

【执行争议的协调】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2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3 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


【执行争议的协调】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

保全执行 1 2025-07-12

【协调案件的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 (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


【协调案件的适用范围】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

保全执行 1 2025-07-12

【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保全执行 2 2025-07-12

【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 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申诉案件审查。


【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申诉案件审查。

保全执行 3 2025-07-12

【检察监督行为不当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检察监督行为不当的处理】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

保全执行 2 2025-07-12

【上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上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

保全执行 1 2025-07-12

【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3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保全执行 3 2025-07-12

【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申诉的; (二)驳回申请,即申诉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申诉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复议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申诉成立,撤销执行法院、复议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申诉的;...

保全执行 1 2025-07-12

【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

保全执行 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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