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抵销申请执行人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如自动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申请执行人大多会以债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得撒销或者债的数额不确定等为由提出抗辩。一般而言,此时自动债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机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抗辩以及自动债权本身不进行实体审查,应直接认定为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债权,故不作抵销处理,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异议,案件继续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本身没有异议,仅以该自动债权未经诉讼确认等理由,主张不能抵销执行债权的,执行机构应允许被执行人抵销。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部分有异议,对没有异议的部分可先为抵销,有异议的部分告知被执行人另行通过诉讼等相关程序予以确认。
-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于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