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证债权文书 还款协议 终结执行
附录:《人民司法》信箱
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就生效公证债权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该案是裁定不予执行还是终结执行?
问题:我院在执行一起公证债权案件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公证书生效后,在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又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对还款时间重新作了约定,故原公证债权对双方当事人丧失了约束力。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从程序上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种观点是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行。 请问哪一种观点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不予执行是对公证活动的合法性、正确性在执行中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因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款明确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也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才可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 还款协议 终结执行附录:《人民司法》信箱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就生效公证债权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该案是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