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风险提示 关键词

保全执行 | 2026-08-02 | 0

风险提示权利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 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法发[2003]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实践中,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可能遇到各种问题,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能一一列举,简单列举几类予以说明:

一、权利告知和禁止权利滥用告知并重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 应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加大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当及时地申请财产保全,是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重点强调的内容。但是.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权利人超越权利边界行使权利,就可能造成权利的滥用,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也同样应当成为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过程中,应坚持权利告知和禁止权利滥用告知并重的原则,一方面提醒当事人享有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滥用权利。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既有可能对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承担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从而造成执行不能,权利人实体权利难以实现的不利后果。因此,权利人滥用权利最终将损害其自身利益。这一点人民法院也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

二、加大风险提示的同时,也要重视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作用

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充分发挥权利人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隐匿财产的积极作用,是强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着眼点。面对数量众多的执行案件,引导当事人加强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实效的主要途径。在强调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和信息告知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仅限于诉讼财产保全的情形,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都可以成为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强化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程序的作用,不能过于依赖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也要考虑案件以后的执行问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主动地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重视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符合当前提倡的“能动司法”的理念。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理解与适用(2010~2013)》,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9~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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