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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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 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申诉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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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案件的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 (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