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适用本规范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适用本规范第二十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适用本规范第二十三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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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债务抵销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1 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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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曹敏【案外人异议的一般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1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