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宁波×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总第671期) 审判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2年1月18日 案 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807号
裁判要旨 先行判决时不能对当事人的剩余诉讼请求直接驳回,如果人民法院不愿意作出最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中就不应当对诉讼请求表态。如果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表态,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则会使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该做法实质上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剥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