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官误认为争议焦点总结后即被固定,实际上并非如此,争议焦点应该是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程度而递进或发生改变的。随着法庭辩论的推进,一些争议和事实逐渐清晰,争议焦点只须聚焦于一些细节和要点同时,在辩论中亦有可能发现新的问题,需要重新恢复法庭调查成补充新的争议焦点。另外,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并不精确的现象也偶有发生,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法官可以及时调整争议焦点,把法庭辩论引导到更准确、高效的轨道上来。
例如,在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被告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中提出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的观点,该观点在法庭调查)中没有涉及,此时法庭在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法庭调查就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事实展开调查。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庭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这一争议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