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郑州未竣工验收房产出售交付的,发包商不得再申请质量鉴定-北京建筑律师

质量工期 | 2024-02-12 | 0

【案情】河南郑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一个小区发包给河南周口xx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将其中的三个高层进行售卖既提前使用。后来由于开发商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河南周口xx建筑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发商提出其使用的三个高层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在法庭上笔者提出了不应当鉴定的理由,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

【问题】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给发包商,发包商也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还能不能在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要求进行鉴定?未竣工验收房产出售交付的,发包商不得再申请质量鉴定。

【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xx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施工人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该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案例】河南郑州未竣工验收房产出售交付的,发包商不得再申请质量鉴定-北京建筑律师

【案例】河南郑州未竣工验收房产出售交付的,发包商不得再申请质量鉴定-北京建筑律师

【案情】河南郑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一个小区发包给河南周口xx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

质量工期 202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