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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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应予审查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程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 基本案情 镇赉某银行与何某某、吕某某、大安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吉08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何某某、吕某某偿还镇赉某银行借款本息,镇赉某银行对大安市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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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等与某建筑公司执行复议案 ——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执行执行复议追加被执行人普通合伙退伙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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