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多栋建筑分别独栋验收,付款无法区分合同和楼幢的情况下,所有建筑单体楼视为一个整体工程,应将最后一栋工程的竣工日期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锦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针对涉案工程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三份合同,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本案41幢建筑单体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施工的。结合《施工意向书》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2009年9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从工程的立项、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期的变更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工程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履行合同义务的。
-审判决亦认定,41幢楼分别单独竣工验收,付款时未区分合同和楼幢。在此情况下,锦浩公司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在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优先受偿权。鉴于涉案工程为一个整体工程,应以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 作为认定锦浩公司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涉案工程最后的竣工备案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 ,锦浩公司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因此,锦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