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为建筑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体现了行业交易惯例的,在工程款支付期限不明时,可参照通用条款中利息支付条款,推算出工程款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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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款支付期限不明时,可参照通用条款中利息支付条款推算出工程款支付期限

关键词

通用条款行业惯例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为建筑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体现了行业交易惯例的,在工程款支付期限不明时,可参照通用条款中利息支付条款,推算出工程款支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1年11月2日,浙江花园公司向陕西盛坤公司送达永辉综合大厦结算报告(未审核),主张工程总造价为25173856元。

2011年11月3日,经双方协商及监理单位见证,浙江花园公司将临时活动房、围护及施工电梯架子费用以28万元转让给陕西盛坤公司使用。经双方协商及监理单位见证,主体结构修补费用为2万元整,在施工结算中扣除。 陕西盛坤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修补。施工单位不再承担主体结构修补工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询问中认可,浙江花园公司于2011年11月撤场。2011年12月12日陕西盛坤公司工作人员贺晓利向浙江花园公司发送的结算报告的工程款为242815 09.21元。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已经协商终止合同履行,并完成工程结算。作为商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及付款义务。一方不应无视己方不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放任损失的扩大。依照上述原则,陕西盛坤公司在确认工程结算造价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虽然双方未就合同终止履行后工程价款给时间作出约定,但案涉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作为建筑行业的合同签订示范文本,体现了行业交易惯例,可以作为认定合理期限的依据。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33竣工结算33.2约定,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上述交易惯例,陕西盛坤公司确认工程价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应在28天的合理间内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陕西盛坤公司应自2012年1月1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并未就终止合同履行后,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浙江花园公司主张陕西盛坤公司承担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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