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能否抗诉?(北京建筑律师)
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人民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
答: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不能成为抗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第八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该规定的理由在于,裁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程序事项进行处理后使用的文书,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没有既判力,一般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例外是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由于其效果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故有必要特别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将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的裁定限定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见,裁定原则上是不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查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并无特殊保护的必要,故不能适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也就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空间。
如果原生效裁判确实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原审裁判提起抗诉。《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能否抗诉?(北京建筑律师)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