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律师曹敏/结算中的过程资料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价款结算 | 2024-12-31 | 0

岳鹏飞与航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3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结算中的过程资料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需要审查是否能体现双方结算的意思表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已经结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认定工程款,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判决以案涉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是否错误问题。岳鹏飞主张应以《蓝田5#、6#结算单》以及《付款意见》认定案涉工程造价。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航天公司与岳鹏飞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书》 中约定,合同价款为按照定额取费、人工费按工程施工当期政府相关文件进行调整、部分材料由航天公司认质认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岳鹏飞通电子邮箱向航天公司工作人员报送的《蓝田工地安装完成工程量预算》《编制说明》 等材料系工程预算资料,且仅为部分工程预算,不能体现双方的结算过程。 《蓝田5#、6#结算单》并未记载工程造价的各项明细,没有其他部门的签字, 亦不能体现结算过程。航天公司工作人员吴有银对其出具的《蓝田5#、6#结算单》X《付款意见》出庭作证称,结算单及付款意见均是岳鹏飞单方制作后让其签字盖章,目的是帮助岳鹏飞应付他人要款。经鉴定机构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7152810.72元,与《蓝田5#、6#结算单》记载造价25271864元, 相差800余万元。故综合以上事实,原判决在鉴定的工程造价远低于岳鹏飞主张的结算造价的情况下,认定《蓝田5#、6#结算单》《付款意见》不能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航天公司与岳鹏飞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并非固定价款合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固定价款合同不予鉴定的规定,岳鹏飞依据该条主张不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造价的认定属于本案的主要事实,航天公司在原审庭审前电请鉴定,原审法院准许航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原审中鉴定机构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并对岳鹏飞针对《鉴定意见书》所提的异议进行了答复。

综上所述,岳鹏飞关于不应以鉴定意见作为案涉工程造价依据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中国建筑律师曹敏/结算中的过程资料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中国建筑律师曹敏/结算中的过程资料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岳鹏飞与航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结算中的过程资...

价款结算 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