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裁定的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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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其请求事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执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指令相关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立案监督的,相关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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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