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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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议裁定的申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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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申诉的; (二)驳回申请,即申诉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申诉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复议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申诉成立,撤销执行法院、复议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