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申诉的;(二)驳回申请,即申诉不成立的;(三)限期改正,即申诉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复议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四)撤销并改正,即申诉成立,撤销执行法院、复议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五)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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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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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3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