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异议的审查处理】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提出异议,或者虽针对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等提出异议,但实质是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一篇
【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 (二)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意见函的。
下一篇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律师【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2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3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