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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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异议的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提出异议,或者虽针对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等提出异议,但实质是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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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债务人实体异议的审查处理】5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6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7 除本规范第1263条规定的抵销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8 发生法律效力的异议或复议裁定确认债务已经消灭或部分消灭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依此确定应执行的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超过应执行标的额的,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退回相应案款,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