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执行法院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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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的立案】 案外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案外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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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