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淆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职能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 审的职能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一审程序中,凡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无论是否涉及争议焦点,都应查清,但涉及争议焦点的事实应当作为审理重点。例如, 对于是否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事实就必须查清,如果连诉讼主体都没有查清,案件就可能出问题。仁审最重要的职能是解决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如果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发现一审程序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等问题,仍应依法发回重审,但二审程序的重点是解决争议问题,实现两审终审。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是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有些法院没有认识到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当前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要改变这一现状。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是纠错。纠错是指改变或者撤销原一、二审裁判,首先要认定原审裁判有没有错误,如果认定有错误还应指出错误在哪里。在再审程序中,法官拥有的是依法纠错权,而不是自由裁量权。有些案件中,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普遍存在分歧,如果不坚持法官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只拥有依法纠错权而非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不分清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各自不同的职能,就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因此,人民法院在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一定要把握好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各自的职能,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使司法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