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施工合同 | 2026-07-04 |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核心概念:黑白(阴阳)合同

 

1. 白合同(阳合同):招投标程序形成、依法备案的中标合同,是法定结算、履约依据;

2. 黑合同(阴合同):中标后私下另行签订、改动核心条款的协议/补充协议,违背招投标强制性规定。

 

三、两款条文分层解读

 

第一款:实质性内容冲突 → 以中标合同为准

 

1. 法定四大实质性条款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凡变更四项之一,即构成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2. 司法规则

无论双方实际私下履行哪份合同,只要任意一方起诉要求按中标合同结算、划分权责,法院必须支持。

3. 区分:正常变更≠实质性背离

因设计重大变更、政策调价、地质条件异常等招投标时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合理微调价款、工期,不属于本条禁止的“阴阳合同”。

仅微调付款节点、质保流程、次要违约责任等非核心条款,不适用本条。

 

第二款:变相压价的隐蔽黑合同,直接认定无效

 

列举典型规避手段(均属于变相降低工程款):

 

- 高价回购承建房产、无偿配套建设、工程款让利、承包人向发包人捐赠财物;

- 其他类似隐形让利协议、私下补偿条款。

法律后果:当事人可直接诉请该类私下合同/补充协议整体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四、上位法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实务要点

 

1. 适用范围:只要项目经过招投标(含强制招标、自愿招标后走招投标流程)均适用本条;

2. 结算优先级:工程款结算、工期违约、质量责任认定,一律以中标合同为基准;

3. 风险提示:私下让利、无偿配套、房产抵工程款等隐形协议,诉讼中不会被法院采信,承包人极易出现工程款亏损;

4. 例外情形(司法解释第23条)

非强制招标项目走完招投标后,因客观重大变化另行签合同,不按本条否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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