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 关于“应招未招”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与《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建工解释二》第二条共同构建了招标投标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则体系。 本条明确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虽未招标,但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不再因“应招未招”而无效。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施工合同 | 2026-07-04 | 0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本条是 关于“应招未招”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与《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建工解释二》第二条共同构建了招标投标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则体系。

本条明确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虽未招标,但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不再因“应招未招”而无效。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存在阶段性调整的情形,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已于2018年6月1日废止)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其配套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未再将商品住宅项目规定为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条明确在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起诉时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不再仅因“应招未招”而认定合同无效。

本条明确合同效力补正的判断时点是起诉时。 本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最晚时点为起诉时,这与《建工解释一》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补正合同效力的时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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