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本条是关于“明招暗定”“未招先定”合同效力的规定。
本条与《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建工解释二》第一条共同构建了招标投标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则体系。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招标投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应招未招”,二是“中标无效”。本条将司法实务中关于“明招暗定”“未招先定”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明确因招标投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条明确“明招暗定”签订的合同无效。 认定“明招暗定”合同无效有两个要件: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定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二是该投标人中标。其内核是强调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定标前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如果该投标人未中标,则证明即便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定标前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但并未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关于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工期、工程质量等事项。
招标人先确定中标人,然后履行招标投标手续的行为,扰乱公平竞争市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