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及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起诉反诉 | 2026-07-09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诉和受理·987·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

第一,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例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乙又起诉甲同样要求就房屋使用权进行确认, 两诉之间的当事人是相同的。

第二,在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形下,后诉提起与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的,如甲起诉乙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有效,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的,构成一事不再理。

第三,一般而言,给付之诉中隐含确认之诉的内容,如果甲起诉乙请求依法律关系进行给付,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的,属于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19~521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坚持和树立司法权威,必须注重维护既判效力

按照既判力规则的要求,它不仅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而且也禁止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而矛盾的审判。遵循既判力的要求,完全是出于对司法权威维护的必要。当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现象,已严重损害了既判力规则,违背了诉讼终局原则,对司法权威产生较大冲击。当然, 司法权威的核心前提,是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为基础的司法权威,是没有生命力的。对一项生效裁判,我们应当尊重其既判效力,是因为这项裁判是公正的,对那些缺乏公正的生效裁判,强求服从其所谓的既判效力,只能适得其反,最终只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也必须正确面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从中探寻制约司法权威树立和维护的各种因素, 及时改正缺乏司法公正的生效裁判,让尽可能多的判决最终以其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

--肖扬:《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月5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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