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能否执行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财产【案例】湖北省武汉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武汉×x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复议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4期(总第697期) 审判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3年11月25日 案号:(2013)鄂执复字第00005号
裁判要旨 法院可以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查清执行行为的事实依据,弥补执行行为事实依据不足的缺陷。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