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前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再 审程序如何处理 【案例】宜兴市x×置业有限公司诉无锡×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检察抗诉 | 2026-07-11 | 0

【案例】宜兴市x×置业有限公司诉无锡×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辑(总第88辑) 审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2年9月13日 案号:(2012)锡民再终字第0016号

裁判要旨 订立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对于当事人双方在检察院提出抗诉之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该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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