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的申请执行书中,申请执行人在主张利息时,一般只简单写作“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并不会将上述利息的数额予以计算并明确。
虽利息请求可以在后续案件执行中得到保障,但在执行立案时如未予明确,在申请执行标的中将不能体现,后续在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中,这些利息金额可能不会被系统抓取进而无法同本金一并一次性进行控制。建议在申请立案时,就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截止申请执行日为期限,计算出利息数额,与判决的本金(含判决时确定的利息)作为申请标的金额一并申请。
上一篇
执行两种特殊情况
下一篇
执行费的承担:
在大多数的申请执行书中,申请执行人在主张利息时,一般只简单写作“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并不会将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