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215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般情况下,执行案款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时,不能认为该财产已执行完毕,但本案中, 因与另案的保全执行衔接和协调,法院对执行款暂存于法院执行账户不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并出具结案通知,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因此申诉人主张只要案款尚未发放就应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世LADJAUr术不符合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案款因另案被冻结而在法院账户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法院已出具结案通知书,本案利害关系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是否应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1第二款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一般情况下,执行案款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时,不能认为该财产已执行完毕,但本案中,关于案款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公司的原因,系海南州光科光伏公司2019年12 月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南中院作出(2019)青25财保6号民事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三佳公司1136.97万元的财产。即因本案与另案的保全执行衔接和协调,海南中院对执行到位的1010万元执行款,暂存于法院执行账户不向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公司发放。对此,中诉人提出,只要案款尚未发放就应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不符合实际。海南中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公司和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公司发出(2019)青25执恢5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本案执行标的10091059.8元,执行中从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公司电费收益1010 万元,8940.2元为主张的利息金额,(2018)青25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至此,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申诉人中国华融甘肃分公司在这之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属于已经逾期的情形。
关于中国华融甘肃分公司在本次监督程序提交的新证据,并未充分证明案涉扣划自海南州光科光伏名下的1010万元电费收入属于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共和一期20兆瓦、二期30兆瓦项下电费收益。退一步讲,即便其具有优先受偿权,如前所述,其异议亦已超出法定期限,应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在本案参与分配,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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