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未能履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义务,即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保证设计没有缺陷、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供应确保材料、设备的质量等,则必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7维列交书察例索引40 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332-1号于某与南通三建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第一,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初衷。
第,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不仅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义务受到合同的约束,更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即使根据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还是需要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履行相应保修义务。
第三,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建设工程施工因为违反招标投标的规定、承包人资质欠缺以及承包人挂靠等情形归于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工程质量条款的效力。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