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反诉,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1条之规定,该条规定。

质量工期 | 2026-07-29 | 0

判断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反诉,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1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2)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博宏公司与云南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1

博宏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云南设计院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水钢“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总承包,质量标准:按《水泥工业设计规范》(GB50295-1999)、《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 00-20 01)及《水泥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LCI 03-90),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完成,因工程余款支付问题,云南设计院向法院起诉,博宏公司抗辩认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典型案例 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博宏公司与云南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关于博宏公司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博宏公司使用,说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博宏公司所述工程存在的问题,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此类问题确实存在,也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责任范围。博宏公司以此拒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天富公司与长沙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天富公司(甲方)与长沙建工集团(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富公司将“金山阁”项目承包给长沙建工集团施工建设。工程基本完工后,长沙建工集团未向天富公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天富公司亦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天富公司将“金山阁”商住楼交付给相关购人。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天富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长沙建工集团提供整套竣工验收资料给天富公司,以确保房屋竣工验收,并支付相关违约金等。

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38号天富公司与长沙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天富公司将房屋陆续交付购买人使用,依据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双方合同约定,长沙建工集团认为本案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的理由成立。至于未交付相关竣工资料是否能够成为天富公司拒绝付款的问题,本案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即视同长沙建工集团在法律上已向天富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物,基于这种特殊情况,天富公司不能再以长沙建工集团是否交付竣工资料作为其付款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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