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对于该部分工程,是否存在保修期?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是针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出现质量瑕疵时的责任承担作出的规定,该责任承担应当仅仅是指对不合格工程的返修、返工等责任,而并不包括保修责任。正如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主张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方应在法定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提起使用之日未超过法定保修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责任。
昌邑创发公司与青岛嘉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昌邑创发公司、青岛嘉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3年12 月26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年12月31日,昌邑创发公司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3月12日,昌邑创发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中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饭店。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495,000元, 至今昌邑创发公司尚欠青岛嘉和公司工程款1,128,9 09.20元未付,昌邑创发公司主张上述工程款数额中应减去质保金亦查无实据。
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16)鲁民再5号昌邑创发公司与青岛嘉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关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二者期限不同)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收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经典房地产公司与宏图公司合同纠纷案 宏图公司、经典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宏图公司承建经典房地产公山西高院(2014)晋民司开发的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经典房终字第204号经典房地地产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发生纠纷,双产公司与宏图公司合同方签订了《纠纷解决协议》,该《纠纷解决协议》明确约定:欠款2900万元,先支付2690万元,剩余210 万元为质保金。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经典房地产公司以车辆抵顶工程保修金人民币50万元。宏图公司将经典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经典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返还相应质量保证金。
裁判规则:质保金是施工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的保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返还该保证金额。本案中,双方达成《纠纷解决协议》可视为宏图公司交付经典房地产公司房屋及工程竣工的时间,且经典房地产公司已出售所建房屋,其虽对返还质保金的期限有异议,但诉称缺陷责任期为五年的依据不足,在履行《纠纷解决协议》时也已用车辆抵顶质保金50万元,故经典房地产公司应按协议约定返还剩余的160万元质保金。
实践中,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对于该部分工程,是否存在保修期?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是针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