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的启动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并无特别之处,但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使用情形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 提供了初步证据,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如何把握?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工程是否经过了竣工验收,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并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的,就应当准许鉴定。
宋某某与聪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案1 2012年6月15日,宋某某(承包单位/乙方)与聪舜公司(发包单位/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2014年6月20日,宋某某以聪舜公司单方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聪舜公司支付宋某某工程款及违约金。聪舜公司主张宋某某的实际施工量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同时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包保修金)。在法院释明是否需要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量和质量进行鉴定后,宋某某、聪舜公司均不中请鉴定。
典型案例 广州中院(2016)粤01 民终7639号宋某某与聪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宋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人应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但宋某某在法院释是否需要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后坚持不申请鉴定;因此在宋某某、聪舜公司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且宋某某又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宋某某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量的主张不予采纳。
工程质量鉴定的启动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并无特别之处,但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使用情形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