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就登记机关根据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保全执行 | 2026-07-29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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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登记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构件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应简单参照适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直接变更构件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适用该规定涉及新旧企业的债务承担等实体问题的认定,一般应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该规定变更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正确。但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构件公司与构件有限公司之间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构件公司是否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构件有限公司是否无偿接受财产以及接受财产的范围等相关事实尚无法确认,不能满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在执行程序中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主体及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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