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清算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朱永红与雅佳丽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101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公司清算时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即注销登记,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再行清算客观已无实现可能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清算义务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雅佳丽公司就其与金成公司、时书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蚌民一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雅佳丽公司同年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金成公司和雅佳丽公司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业已经过原审法院多次审理,金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于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雅佳丽公司债权显然知悉。朱永红作为金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其对前述案件判决所确定雅佳丽公司的债权不知情,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2月23日,金成公司成立清算组,由金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朱永红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公司股东郭银鸽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雅佳丽公司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金成公司虽在形式上履行了相应程序,但因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雅佳丽公司, 清算程序实质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朱永红申请再审提交的清算报告复印件显示仅对金成公司20 14-20 15两年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不能如实全面反映金成公司财务状况,亦不足以证明金成公司尚能再次进行清算。况且,在金成公司财务资料不够完整齐备且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所谓再行清算客观上并无实现的可能。因此,原审法院以金成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将朱永红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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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算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