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保全执行 | 2026-07-30 | 0

关键词

抽逃出资被执行人股东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杨恒义与杨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若有可靠线索指证股东抽逃出资,亦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然而, 如果既无证据又无线索,仅仅主观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并就此向法院申请调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杨恒义、杨珍、陈玉坤以久业公司历任股东王军、 刘贵良、段国彬、刘美晶、孙丽华及张福荣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前述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股东或出资人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出让瑕疵股权的情况下,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辽宁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证实,王军、段国彬、刘贵良均以货币形式全额实缴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杨恒义等人主张前述股东以已故法定代表人张久远名义决定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以出让股权的形式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簿、进行审计。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杨恒义等人未提供前述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线索,久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和股东变更亦经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杨恒义等人尚未完成前述股东故意实施直接针对公司资本损害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 不足以认定其申请调取的证据系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所必需的主要证据。故其主观认为前述股东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支持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依申请予以调取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关键词抽逃出资被执行人股东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杨恒义与杨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

保全执行 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