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2)民提字第205号
【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分包合同中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以业主审计为准,系因该合同属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与工程款的最终确定,需依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业主)的最终确认。因此,对该约定的理解,应解释为工程最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该结果须经业主认可,而不应解释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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