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情形下的请求权基础及资质借用费认定规则

法律顾问 | 2026-10-01 | 0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旨在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的法律后果,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本条规定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挂靠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后果,通过否定此类行为所涉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否定约定出借资质相应费用的有效性,严厉禁止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出借资质或其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另外,本条沿用了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下施工主体的合法权益主张路径,在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明确其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主张路径,既不让违规出借资质的企业获利,也不忽视实际施工方的合理民事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正义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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