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宁某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某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民一初字第00026号;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649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109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虽在一审中申请对案涉工程综合楼及总控车间进行质量鉴定,但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发包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另外,发包人在一审时拒不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机构退鉴,又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其他机构所作《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系其单方委托,已超过举证期限,承包人不予质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辽宁某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某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