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xx 铁路W6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二审:(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89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65号
裁判观点:某铁某局与华夏某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工程分包合同,由于某铁某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分包给华夏某某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为合同无效情形下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处理,即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工程价款发生纠纷,﹣一般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但此条规定并未禁止承包人选择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本案中,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系某铁某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违法分包,而非华夏某某公司的原因,并且华夏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提前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质量合格,而合同履行时存在实际施工难度大,合同单价偏低,双方当事人对价格重新约定后又予以调整的情形,如果仅以最后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情况。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据实结算,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名称:某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xx 铁路W6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