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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结算 | 2023-12-01 | 0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是指工程总价款予以明确约定具体数额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人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有如下特点:一是工程造价便于结算。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二是“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图预算模式下,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三是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价优先。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只有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增减工程量)时,合同价款才能做调整,而该调整也仅限于发生变化的部分工程项目,其余不允许调整。就目前工程实务而言,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作为包干对象;另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固定总价确定,相对应的是在施工图预算模式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分别进行的。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结算纠纷,主要源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导致了承包人的施工量发生变化,由此需要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予以调整。在对增减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对计量、计价标准和方法的认识不统一,承、发包双方发生纠纷。另外,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承包人编制的投标预算文件发生错、漏项,也导致双方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争议,从而对是否应调整工程总价产生争议。此外,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解除合同,对于在建工程的结算标准也是双方争议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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