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价款结算 | 2024-09-11 | 0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东方建设集团存限公司诉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5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 在涉案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满6个月的期限届满前,由于合同双方未完成工程决算,对工程总价款及需要支付的余款数额均未确定,施工方客观上尚不便主张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东方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未支付的剩余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东方公司与多米诺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2条约定,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工程价款应付至合同造价的85%,剩余工程款的95%到决算后支付。

本案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截止2014年1 月30日多米诺公司已经支付合同约定的4444.2万元总价款中的3925万元, 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工程决算于2014年12月5日完成,多米诺公司、东方公司共同确定工程总价款为5098.937668万元。

东方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起诉要求多米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涉案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满6个月的期限(2014年1月11日)届满前,由于合同双方未完成工程决算,对工程总价款及需要支付的余款数额均未确定,东方公司客观上尚不便向多米诺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审认为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认定东方公司行使建设工程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期限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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