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确定质保金归还日及工程款利息起算日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归还日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科公司与城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353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价款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1的规定,按照交付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当事人起诉日的顺序确定利息起算日,但建设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实际交付给购房人的, 利息起算日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2)双方当事人对质保金归还日存在不同约定的,以在后的约定确定归还日,约定不明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款利息应于何时计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2014年1月4日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工程备案完成、结算办结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因当事人双方对结算办结时间约定不明,且中科公司在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交付给了购房人,至2017年3月7日中科公司才对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实。-审判决据此认定欠付工程款利息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 并无不当。另,中科公司认为工程无法结算系城开公司拒绝提交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所致,但根据中科公司提交的与城开公司的往来信函(复印件)难以得出系城开公司单方面原因致工程无法结算的结论o故中科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将工程竣工备案时间认定为应付款时间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关于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应否予以返还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专用条款第15条明确约定:需留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虽然双方又在之后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剩余5%为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返还两年期工程量比例的保修金,五年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返还剩余全部保修金。但当事人双方对不同质量保修期的工程量约定不明,案涉工程项目已于2017年3 月7日完成了验收备案,二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判令中科公司自2019年3月7日起向城开公司返还质保金并无明显不当。如中科公司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其可依法向城开公司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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