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价款结算 | 2025-04-21 | 0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并不能立即将工程于以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在合理期限内,发包入支付了价款的,则承包人不得再行使优先权。如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第二,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承包入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第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第四,根据该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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