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价款结算 | 2025-04-21 | 0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逾期付款的利息、可得利益、约定的违约金等不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不应有争议,但对于停工窝工返工、材料设备闲置等损失不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这些损失就是建设工程中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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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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