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逾期付款的利息、可得利益、约定的违约金等不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不应有争议,但对于停工窝工返工、材料设备闲置等损失不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这些损失就是建设工程中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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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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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叔能否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