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2015)粤高! 法民撤终字第7号龙飞公司与永利公司、长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叔能否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虽然建设工程与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是一体的,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同的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限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本身的价值没有直接联系,且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亦要区分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承包人只能对其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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