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福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交由李某某施工,由李某某按照悦福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及认可的方案进行施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某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交付后,悦福公司开始营业至今。工程完工后,李某某向悦福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悦福公司主张上述结算结果是其向厂家申报建设预算成本时型宾锅的虚报行为,不同意按照该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李某某速向法院起诉,要求悦福公司依据上述结算书支付尚欠工程款。另外,悦福公司曾单方委托鼎丰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工程造价为3,170,760.52元。李某某认为该鉴定是悦福公司单方委托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诉讼中,根据悦福公司的中请,法院委托天禹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天禹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为4,078,680.69元。经质证,李某某对天禹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悦福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与鼎丰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差别较大,要求重新鉴定。
典型案例51 云南高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189号悦福公司与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本案中存在两份鉴定报告,且悦福公司还要求重新鉴定。悦福公司虽有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其对鉴定意见书所提的各项异议均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天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 内容客观公正,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确认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悦福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交由李某某施工,由李某某按照悦福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及认可的方案进行施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