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的是,实务中出现了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以虚假的工程款债权对抗银行的抵押债权的行为,虽然银行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工程欠款数额及优先受偿范围,存在恶意串通事实,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但实际上,银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很难就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并且,在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也无法行使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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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尚存争议,但该争议并不妨碍其审判实践中基本特征的形成,其主要特征:-是附从性,随着主债权的产生、存在、转移及消灭而相应的产生、存在、转移和消灭;二是追及性,无论权利客体辗转于何人之手,优先权人均可追及受让人行使该权利;三是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毁损而取得的金钱或其他物, 同样可以行使该权利;四是不可分性,优先权人的权利存在于整个标的物上, 不因债权额低于标的物的价值而对标的物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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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50%以上的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应注意的是,实务中出现了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以虚假的工程款债权对抗银行的抵押债权的行为,虽然银行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