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先抵后售时,房屋买受人不得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保全执行 | 2025-04-30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光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重庆世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68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排除基于对出卖人的强制执行程序而对买受人所购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买受人对所买受不动产的权利保护与基于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买受人对于所买受不动产的民事权益并不能够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在先成立的抵押权的强制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对债权平等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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